欢迎您来到上海市私家侦探公司网站!
调查案例
上海外遇调查取证:侵害配偶权的具体侵权行为
2023-10-12 00:50:17
侵害配偶权的具体侵权行为 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四个,下面诉宁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  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上海调查取证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  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同时,配偶应当因此而引起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  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配偶的权利,还包括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没有造成伤害。侵害的客体也不单纯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权;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身体权。因此,这种侵权行为构成法规竞合。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一个诉因起诉。究竟是选择侵害配偶权起诉,还是选择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起诉,由加害人自己决定。  (四)虐待、遗弃侵害配偶权。  虐待配偶侵害配偶权,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样,构成请求权的竞合,由当事人选择诉因起诉。没有构成责任竞合的单纯的虐待配偶行为,构成独立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遗弃配偶者,是对配偶一方不尽配偶的扶养、扶助义务,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构成遗弃,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准许。构成虐待或者遗弃的,有的是犯罪行为,有的不视犯罪行为,或者不构成犯罪行为。对此,都可以请求侵害配偶权的损 害赔偿责任,不是必须构成遗弃犯罪者才准许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诉宁网婚姻频道为您整理配偶权相关知识,欢迎点击:配偶权栏目